法律法规法章三个阶段的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法章”这一规范表述,通常会涉及到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不同层次的制定过程有一定的阶段区分,下面分别为你介绍。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提出法律案,这是立法的启动阶段。有权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有关国家机关、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等。比如,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第二,审议法律案,立法机关会对法律案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和审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会通过各种会议形式,对法律案的内容、可行性等进行审议。第三,表决法律案,这是决定法律案能否成为法律的关键环节。法律案经过审议后,由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进行表决,通常需要过半数通过。第四,公布法律,法律案经表决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的制定要遵循上述法定程序。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主要有以下阶段: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起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起草部门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审查,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 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决定与公布,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阶段与法律制定有相似之处,也包括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环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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