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的保持力是怎样的?


合同债权的保持力,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有权利合法保有基于合同所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得到的东西,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不用再返还给债务人。 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债权的保持力有着明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债权人基于合同享有的债权就受到法律保护,这其中就包括债权的保持力。 合同债权的保持力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在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债权人接受履行并保有相应利益,这是债权保持力最直接的体现。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买方支付了货款,此时买方就合法保有货物的所有权,卖方则合法保有货款。这种保有是基于合同债权的保持力,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其次,债权的保持力还体现在对抗不当请求方面。如果债务人没有合法理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已经基于合同取得的利益,债权人可以依据债权的保持力拒绝。例如,在服务合同中,服务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服务,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之后,委托方以不合理的理由要求服务方返还报酬,服务方就可以凭借债权的保持力拒绝这一不当请求。 再者,债权的保持力也与债权的稳定性相关。它确保了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得债权人能够安心地依据合同享有权益。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小的瑕疵,但只要不影响合同的根本目的实现,债权人基于合同取得的利益依然可以合法保有。 合同债权的保持力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它让合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放心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