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诉讼打官司应当由哪个法院立案受理管辖?


在合同纠纷诉讼中,确定由哪个法院立案受理管辖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涉及到当事人该向哪个具体的法院去提起诉讼。 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管辖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了一旦发生纠纷,由某一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来管辖,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就应当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当纠纷发生时,就应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么就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法定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合同履行地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履行情况来确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特殊地域管辖方面,有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纠纷有专门的管辖规定。比如,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在合同纠纷诉讼中,要先看是否有有效的约定管辖,如果没有,再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诉讼能够在正确的法院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