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时,涉及到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问题。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承担责任的顺序、范围等方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这两种责任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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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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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两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来看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指的是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形式。简单来说,就是第一责任人先承担责任,如果他的财产不够赔偿,才轮到补充责任人来承担剩下的部分。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教育机构承担的就是补充责任,第三人是第一责任人,只有当第三人无法完全赔偿时,教育机构才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 而连带责任则不同。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要求承担全部责任,每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这体现了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之间的紧密联系和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的灵活性。 总的来说,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和追偿权。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先由主责任人承担,不足部分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而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在追偿方面,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一般只能向主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按份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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