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它们的区别会产生什么样不同的结果呢?想深入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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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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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形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在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的债权,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债务。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10万元,约定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丁既可以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也可以要求乙或者丙偿还10万元,或者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承担了全部债务后,他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接下来,说说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只有一个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例如,甲从乙商场购买了丙厂家生产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导致甲受到损害。乙商场和丙厂家对甲的损害都负有赔偿责任,但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通常是有过错的一方,比如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丙厂家造成的,那么丙厂家就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当乙商场向甲赔偿后,乙商场有权向丙厂家进行追偿。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相关章节有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但并没有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统一的定义。 总的来说,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产生原因不同,连带责任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产生,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二是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之间通常有共同的目的,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之间并没有这种共同目的;三是追偿权的行使不同,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是基于内部的责任份额,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最终的责任通常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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