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形?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在实际情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会出现在哪些情形里,想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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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多个人对同一个债务负责,但他们承担责任的原因不一样,只要其中一个人把债务还清了,其他人的责任也就没了。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存在不少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产品责任为例,根据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里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被侵权人就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找生产者或销售者其中一方要求赔偿,当其中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不在自己,就可以向真正有责任的另一方追讨赔偿。 还有在医疗产品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情形,患者可以选择向医疗机构或者相关产品的提供者索赔,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一方若不是最终责任人,可向真正的责任方追偿。 另外,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同样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范畴,被侵权人能在侵权人和第三人中任选一方要求赔偿,赔偿之后责任方再进行内部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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