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标权案件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涉外商标权案件的管辖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和司法资源分配的重要问题,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要理解“管辖”这个概念。管辖就是指在众多的法院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某个具体案件。在涉外商标权案件里,确定管辖法院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司法程序的进行以及最终的审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商标权案件若符合上述情形,就属于涉外商标权案件。 对于涉外商标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涉外商标权侵权案件,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还能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比如,国外企业在中国多个地方有商标侵权行为,那么这些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侵权造成的结果在某些地区体现得更为明显,这些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也能管辖该案件。 在级别管辖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商标权案件,通常也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不过在一些经济发达、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地区,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第一审涉外商标权案件。这主要是考虑到商标权案件往往涉及较为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和复杂的法律问题,中级以上法院或者指定的基层法院在审判能力和专业水平上更有保障。 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某个特定的法院管辖,但这种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将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商标权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