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是择一选择?

我在一个纠纷里涉及到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人说我可以择一选择向责任人索赔,可也有人说不是这样。我不太清楚到底咋回事,想知道不真正连带责任到底是不是能让我择一选择向其中一个责任人要求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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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简单来讲,就是有多个债务人都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有相同的债务,但这些债务产生的原因不一样,只要其中一个债务人把债还了,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就不用还了。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通常是可以择一选择的。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债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权,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全部的债务责任。这是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方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例如,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购买到有缺陷的产品并受到损害,此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消费者既可以选择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一术语,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体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精神。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一规定赋予了被侵权人选择索赔对象的权利,也就是择一选择的权利。 不过,在选择向某个债务人主张权利后,如果该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基于其与其他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可能会产生追偿的问题。例如,在上述产品责任纠纷中,如果销售者无过错却先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销售者就有权向有过错的生产者进行追偿。所以,虽然债权人有择一选择的权利,但整个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到债务人之间的追偿等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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