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而制定的法规。 首先,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该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其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再者,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如果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这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总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环保规定,旨在确保建设项目在发展的同时,不破坏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