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对象是什么?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对象主要涉及规划和建设项目这两大方面。 首先来说规划,这里的规划分为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综合性规划是对土地利用以及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所编制的规划。比如说一个城市整体的土地利用规划,它会对城市各个区域的功能进行划分,像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专项规划则是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规划。例如一个地区的水利专项规划,会涉及到水库建设、河流治理等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次是建设项目,涵盖了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的项目,只要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都要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评价。比如一个工厂的新建项目,可能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就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