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的起算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和人发生了点冲突,当时没处理。现在对方说要追究我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我想知道这个追究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咋定的,从冲突发生那天算,还是从别的啥时候算,我就怕对方一直拖着再来找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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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简单来说就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的有效时间范围。超过这个时间,就不能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指的是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的那一天开始算。比如,张三在3月1日殴打了李四,这就是一个简单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时效就从3月1日开始计算。如果到9月1日公安机关都没有发现这个行为,之后即便发现了,也不能再对张三进行处罚。 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王五在一个月内连续多次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广告,这种多次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就是连续状态,追究时效从他最后一次张贴小广告的日期开始计算。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比如赵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天,那么追究时效就从他结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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