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治安案件受案后的追诉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之前对我有一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时我没去报案。现在我想去报案,可又担心过了追诉时效。我就想知道,治安案件受案后,追诉时效到底是怎么算的,什么样的情况就不能再追究对方责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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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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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追诉时效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了。 对于治安案件受案后的追诉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该条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里的“被公安机关发现”,既包括公安机关自己通过各种途径知晓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包括接到了他人的报案、控告、举报等情况。 计算这个六个月的起始时间,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比如说,有人连续一个月每天都在同一地点摆摊占道经营,这就属于连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诉时效就要从最后一天摆摊占道经营结束的时候开始计算六个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该治安案件,只是还没有侦破或者处理完毕,那么即使超过了六个月,依然可以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因为一旦受案,就表明公安机关已经发现了该违法行为,就不再受六个月追诉时效的限制了。所以,治安案件受案后,如果已经进入了公安机关的处理流程,那么原则上就不存在因为时间流逝而不能处罚违法者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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