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有个事一直纠结,之前有人对我有犯罪行为,但当时没追究。现在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想让他受到法律制裁。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刑事追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过了多久就不能再追究他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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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期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追诉期限也存在延长和中断的情况。追诉期限的延长,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的中断,依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时效性考量,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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