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期限是什么意思?
我听说有刑事追诉期限这个说法,但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这个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作用,是不是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追究犯罪人的责任了?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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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期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司法机关才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了。 这个制度的存在主要有几个重要意义。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逐渐湮灭或难以获取,证人的记忆也可能模糊,这会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而规定追诉期限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其次,在经过较长时间后,犯罪人可能已经改过自新,社会关系也趋于稳定,此时再进行追诉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追诉期限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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