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孩子有哪些细则?


在我国,离婚时孩子抚养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有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孩子的权益和父母的合法权利。 首先是抚养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两周岁以内的孩子通常更依赖母亲的照顾。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比如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看哪一方更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体现了对孩子自主意识的尊重,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其次是抚养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后是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样的规定既能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又能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