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问题该如何约定?


在离婚时,抚养问题的约定至关重要,它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是抚养权的归属约定。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确定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其次是抚养费的约定。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再者是探视权的约定。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夫妻双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同时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最后,双方在约定抚养问题时,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妥善保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