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前段时间听说有个案件,犯罪行为发生后过了很久才被发现,我就好奇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还能不能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是怎么确定的呢,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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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简单来说,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人进行追诉;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的“法定最高刑”,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或量刑幅度规定的最高刑,而不是指可能判处的宣告刑。例如,某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最高刑就是十年。 同时,《刑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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