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上海买房支付的意向金能否退还?

最近考虑在上海买房,交了意向金后,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或者对房子某些方面不太满意,现在不想买了,不知道这笔意向金能不能退回来。想了解下在上海关于买房意向金退还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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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买房支付的意向金,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 首先,需要明确意向金的法律性质。意向金既不属于“定金”也不属于“订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购房者在表明购买意愿后支付的款项,是一种在正式签署购买协议之前,由买方自愿缴交的部分预定资金,主要是为了表达购房的意向。 其次,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交易双方尚未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且仅达成认购意向书,并且该认购意向书未对实质性条款进行明确规定,那么买方有权收回所交付的购房意向金。因为此时意向金不属于房屋的首次付款,也不具有定金性质。例如,只是简单写了有意向购买某房屋,但对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重要条款都没有明确约定,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不想买了,意向金可以退还。 然而,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意向金有了相关约定,比如约定在意向金转为定金后购房者违约则不能退还意向金等,那么买房人若退房就需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意向金可能就不能退了。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意向金由于不属于定金,所以一般不适用此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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