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时,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有人提到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想了解一下它们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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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都是在民事法律中涉及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简单来讲,就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而连带责任人之间再按照内部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比如,甲从乙商场购买了丙厂生产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导致甲受伤。乙和丙对甲的损害赔偿就可能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甲可以向乙或丙任何一方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当其中一方承担责任后,最终的责任通常由真正的过错方承担。 从产生原因来看,连带责任主要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比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偶然竞合产生,像上述产品质量问题中商场的销售行为和厂家的生产行为。 在追偿权方面,连带责任中各连带责任人之间有相互追偿的权利,按照各自的责任份额进行追偿;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最终承担责任的通常是造成损害的真正责任人,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真正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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