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是怎样的?


合同撤销权和变更权是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来说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指的是,当合同存在一些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就自始无效,就好像这个合同从来没存在过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举个例子,如果您和对方签合同,对合同的关键内容产生了重大误解,比如把价格理解错了,这种情况下您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还有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对方故意隐瞒产品的重大缺陷和您签合同,您发现后就可以申请撤销。另外,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接着是合同变更权。合同变更权是指当事人可以请求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双方都同意的话,就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比如原来约定的交货时间双方觉得不合适,经过商量后都同意更改,那就可以变更合同。 不过,行使合同撤销权和变更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几种情形,比如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 总之,合同撤销权和变更权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时间范围内行使。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