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两种情况,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合同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比如一方因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受损方就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从发生的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是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比如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 情形。
从行使的方式上,合同撤销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是否撤销合同。而合同解除,如果是协商解除,双方达成一致即可;如果是法定解除,当事人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从法律后果来讲,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就好像这个合同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双方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总之,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在概念、原因、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处理合同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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