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哪些情况无效,哪些情况可撤销?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准确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我们先来看无效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简单来说,就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他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这些人不具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无法准确理解合同的内容和后果。例如,一个六岁的孩子签订了一份购买昂贵玩具的合同,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双方签订合同并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愿,而是为了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假装订立合同。比如,为了逃避债务,双方虚假签订一份财产转让合同,这种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要求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这些规定,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买卖毒品的合同,明显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自然是无效的。同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合同内容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公共利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双方为了谋取私利,合起伙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比如,两个商家恶意串通,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接下来,我们再看可撤销合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比如对合同的标的、质量、数量等产生误解,并且这种误解对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例如,甲误以为购买的是进口产品,结果收到的是国产产品,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就是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让对方做出错误的决定。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就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比如,甲威胁乙如果不签订合同就伤害乙的家人,乙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乙可以请求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而另一方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比如,在对方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财产,这种合同就是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合同是否无效或可撤销,并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