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否可以上诉?


在探讨无效婚姻是否可以上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无效婚姻的判决结果,是不可以上诉的。这是因为无效婚姻的认定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一旦婚姻被判定为无效,就意味着该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并且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进一步说明了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的,一旦判定为无效婚姻,其结果是具有确定性的,不允许通过上诉来改变。 不过,如果涉及到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对这部分判决不服的,是可以上诉的。因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属于民事权益纠纷,遵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本身的判决不可以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可以上诉。这是为了既保证婚姻效力判定的权威性,又保障当事人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