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该如何维权?


当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首先,协商解决是较为温和且常用的方式。承包人可以主动与发包方沟通,明确指出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并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能够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是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考虑发出催款函。催款函是一种正式的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发包方其违约行为以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催款函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也为后续可能的法律行动保留证据。在发出催款函时,要注意留存好相关的发送凭证,如快递单号、邮件发送记录等。 若催款函也未能解决问题,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当事人应当履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承包人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工程量清单、发票等,以证明发包方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在审理后,如果认定发包方违约,会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并可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还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