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没有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没有代理权订立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没有得到他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意味着,在没有得到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这份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我们可以分情况来讨论合同的效力。首先是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如果被代理人对这份没有代理权订立的合同进行了追认,那么这份合同就会从效力待定转变为有效合同,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就会约束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例如,甲没有得到乙的授权就以乙的名义和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之后乙觉得这个合同对自己有利,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那么这份合同就有效,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是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情况。当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者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时,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行为人需要对相对人承担责任,如果相对人因此遭受了损失,行为人要进行赔偿。比如,甲以乙的名义和丙签订合同,乙拒绝追认,而丙为签订合同已经支出了一定的费用,那么甲就要赔偿丙的这些损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即使实际上没有代理权,合同也是有效的。例如,甲持有乙的空白合同文本和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与丙签订合同,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