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有哪些?


在会计处理中,成本法和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两种重要方法,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转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种方法转换的具体情况。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概念。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了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然后,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另一种情况是,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也应当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此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也有两种情形。一是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此时,应按照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处理,在达到企业合并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二是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总之,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需要根据具体的投资情况和相关准则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处理,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