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共建服务费发票有哪些规定?
我和别人有合作共建项目,对方给我开了合作共建服务费发票。我不太清楚这种发票在法律上有啥规定,能不能正常入账,开具和使用有啥要求,会不会有啥风险。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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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共建服务费发票是在合作共建业务中,提供服务的一方开具给接受服务一方,用于确认服务费用并作为财务收支和税务核算依据的凭证。 从开具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在合作共建中,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一方,有义务向支付服务费的一方开具发票。同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例如,要准确填写服务名称为“合作共建服务费”,金额要与实际提供的服务费用一致。 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收到合作共建服务费发票后,要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合作共建服务费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后,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另外,在使用发票过程中,要避免虚开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无论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还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属于虚开发票,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合作双方在涉及合作共建服务费发票时,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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