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 如何归属?
在探讨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概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简单来说,就是软件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软件拥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权利。
对于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十条指出,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这意味着,如果合作开发各方在开发软件之前或者过程中,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著作权的归属,那么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著作权归谁。比如,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其中一方所有,那么这一方就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若约定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那么合作各方就是该软件著作权的共同主体。
然而,现实中很多时候合作开发各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来约定著作权归属,或者合同中没有对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举个例子,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是由几个相对独立的模块组成,每个开发者负责开发一个模块,那么每个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模块就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如果要将整个软件进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等涉及软件整体著作权的行为,就需要合作各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
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例如,一款软件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各个部分紧密相连,无法分割使用,那么合作各方就是该软件著作权的共同所有者。当一方想要将软件许可给他人使用时,应该先和其他合作开发者协商。如果其他合作开发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一致,那么提出许可使用的一方可以自行行使许可使用的权利,但获得的收益要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不过,转让软件著作权这种涉及软件所有权重大变更的行为,必须经过所有合作开发者的一致同意。
综上所述,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首先看合作开发者之间是否有书面合同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再根据软件是否可以分割使用来确定具体的归属和权利行使方式。这样的法律规定既保护了合作开发者各自的权益,也有利于软件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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