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探讨公司破产时法人需承担的责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法人,准确来说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这是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股东,通常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很可能就包括法定代表人。 另外,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破产程序中不配合清算工作,比如拒不提交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这里规定的是股东,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实施了类似行为,也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公司破产时法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避免因自身的不当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