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依据其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等情形来确定。
首先,股东最基本的责任是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破产时,股东一般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无需用个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例如,甲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00万且已实缴,公司破产时负债500万,甲通常只需承担其已出资的100万的责任,而不用再额外承担其余400万债务。
然而,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那么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乙作为股东认缴出资200万,但实际只出资100万,公司破产时还有150万债务无法清偿,那么乙需要在未出资的100万本息范围内对这150万债务中不能 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相关规定。例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此时股东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用个人全部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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