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最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我很担心自己会因此承担一些责任,但又不太清楚具体的情况。我想知道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股东到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是要对公司的债务全部负责,还是有其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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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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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承担的责任通常与公司的性质密切相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这是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的特点在于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好比你和朋友一起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你认缴了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出资,那么当公司破产清算时,你最多只需要承担你所认缴的那部分出资责任。即使公司的债务超过了你的出资额,你也不用再额外拿出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明确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一家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很多股票,股东们认购了不同数量的股份。当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只需要对自己认购的股份负责。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也就是股东并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那么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就需要补足其未缴纳的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就规定了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也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各种手段将自己的出资抽回。这种情况下,股东也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例如,股东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得公司的财产无法独立承担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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