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股东如何承担损失?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最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股东要怎么承担损失,是按什么比例来承担吗,会不会把我个人的财产都搭进去呢?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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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承担损失的方式主要依据公司的类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常见公司类型中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所谓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比如,在有限责任公司里,你认缴了10万元的出资额,那么你最多就以这10万元为限来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即使公司破产时债务远远超过你认缴的出资额,你也不需要用个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超出部分。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也就是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回,那么股东就需要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另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所以,一般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损失是有限的,但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可能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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