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活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适用的相关要点。 首先,关于责任能力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来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其次,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比如,一个企业的一项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不同的法规,都涉及罚款,那么只能按照罚款数额高的那个法规来罚款一次,不能重复罚款。 再者,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最后,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