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然而,在某些情形下,是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就好比警察下班后和人发生私人纠纷并造成他人损害,这是他个人的行为,和他执行公务没有关系,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因为国家赔偿针对的是和职权行使相关的行为,个人行为应由其自己负责。 二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例如,当事人自己故意伪造证据导致被错误拘留,之后发现是其自身故意行为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因为损害结果是由当事人自身的故意或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和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在立法时无法完全预见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外,在刑事赔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也规定了一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等情况。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明确国家赔偿的范围和界限,避免不合理的赔偿请求,保障国家利益和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