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管辖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了具体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受理和审判。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首先是级别管辖,它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就是说,大多数普通的行政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的。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然后是地域管辖,它解决的是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勘查、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也有利于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另一种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此外,还有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是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总之,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体系,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诉讼能够公正、高效地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准确了解这些管辖规定,选择正确的法院进行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