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范围内破产清算能否被受理,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来探讨法院是否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也就是说,当企业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若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就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适格,即申请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明确的破产原因,也就是企业确实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情况;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一般包括破产申请书、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 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清算申请,就会进入正式的清算程序。第一步是指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职责重大,他们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 第二步是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步是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步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决策机构。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步是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一步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