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离婚女儿会怎么判?
我和丈夫正在走法庭离婚程序,我们有个女儿,很担心她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我想知道法庭在判定女儿抚养权时,具体会依据哪些标准,是更倾向于母亲还是会综合各种因素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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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离婚时,女儿抚养权的判定是依据多方面因素,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 首先,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女儿,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要是母亲存在这些情况,女儿也可能随父亲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 。这是因为幼儿在这个阶段对母亲的依赖较强,但也要保障孩子能在健康合适的环境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了这一原则。 其次,已满两周岁的女儿,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决。比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这些因素会被优先考虑。 最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岁的孩子已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尊重其意愿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总之,法庭会综合各种因素,以最有利于女儿成长为出发点进行抚养权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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