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鉴定规定管理的具体事项是什么?


法院司法鉴定规定管理包含多方面具体事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一规定保证了鉴定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打个比方,在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就车辆的受损情况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可以先自行商量选择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果谈不拢,就由法院来指定。 其次是鉴定的启动程序。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该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不予准许。例如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申请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法院会判断这个鉴定对于确定借款事实是否有必要。 再者是鉴定过程的管理。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法院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然后是鉴定意见的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就保证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权利,以及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最后是重新鉴定的情况。如果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总之,法院对司法鉴定的管理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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