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起诉时未说明,另一方又应诉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我和对方签的合同里有仲裁条款,但对方起诉时没提这个,我应诉了。现在我有点担心,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没有权力来管这个案子。要是法院没管辖权,那这程序不就乱套了嘛,所以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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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此类案件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仲裁条款的概念。仲裁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条款。一旦合同中有有效的仲裁条款,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非向法院起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同订有仲裁条款,一方起诉时没有说明的情况下,关键要看另一方的反应。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就提交仲裁协议,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当驳回起诉,此时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应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但如果另一方应诉且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那么就视为其放弃了仲裁协议,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该案件。这是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处分权利,既然当事人通过应诉的行为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管辖,那么法院就可以对案件进行管辖和裁判。 综上所述,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起诉时没有说明,另一方又应诉且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若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并提交仲裁协议,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有效后则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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