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违建法院有强制执行权吗?
我家附近有人搞违建,相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后对方也不执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没有权力对违建进行强制执行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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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对违建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违建,违建指的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里的行政机关包括城管、规划等部门。 不过,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拆除违建时,如果遇到当事人的阻碍或者其他复杂情况,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等。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合法、程序正当,就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就可以组织力量或者由行政机关在法院的监督下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所以,法院针对违建的强制执行权是基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和法院的审查裁定而来的,并不是随意就可以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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