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如何认定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的效力的?


在商业活动中,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法院对于这类协议效力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解释法院在认定时所依据的法律原理和考虑的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实际经营人有被代理人(通常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主体)的明确授权,那么代签协议就属于有权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这种有权代理的情况下,协议的效力是被认可的,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如果实际经营人没有获得明确授权,这就涉及到“无权代理”的问题。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协议的效力并非绝对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对代签协议进行追认,那么协议仍然有效;但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协议对被代理人就不发生效力。不过,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并且可以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叫做“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例如,实际经营人长期以企业名义对外进行业务活动,持有企业的公章、空白合同等,相对人基于这些表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协议有效。 法院在认定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的效力时,会全面审查实际经营人是否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判断。在商业活动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各方在签订协议时,仔细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相关授权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