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老太生前立多份遗嘱引子女争产,法院是否认定公证遗嘱优先?

我家老人在世时立了好几份遗嘱,现在老人走了,子女们因为遗产分配吵得不可开交。听说有一份是公证遗嘱,我想知道在这种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会认定公证遗嘱优先呢?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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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法院是否认定公证遗嘱优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遗嘱是指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相关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过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已废止)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在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况下,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严格的审查和证明程序,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回到老太生前立多份遗嘱引子女争产的案例,如果该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法院不会单纯因为遗嘱经过公证就认定其优先。法院会综合考虑各份遗嘱的订立时间、内容等因素,以最后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的分配。如果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且当时《继承法》仍有效,那么法院通常会认定公证遗嘱优先。所以,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以及适用的法律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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