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工伤退休后的待遇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里的伤残津贴是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金额,它是对工伤职工因劳动能力受损而减少收入的一种补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是职工在退休后,根据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从养老保险基金领取的养老金。 其次,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在工伤职工退休后,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可能涉及的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补足等,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此外,对于工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即使退休后,只要符合条件,依然可以继续享受这一待遇。 同时,在一些地区,工伤退休职工还可能在医疗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优先就医、部分医疗费用减免等。具体的待遇和标准会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