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已开,但审计减少销售额该怎么办?


当普通发票已开具,但审计后发现需要减少销售额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我们要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从购买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审计减少销售额的情况下,意味着实际的交易金额发生了变化,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如果审计减少销售额是因为发生了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等情况,那么就需要按照规定来处理发票。如果是发生销货退回,应当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如果无法收回原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然后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销售额。红字发票是对原发票的冲销,相当于减少了原来开具发票的金额。例如,原来开具了10000元的普通发票,现在因为部分货物退回,审计确定销售额减少2000元,那么就可以开具2000元的红字发票。如果是发生销售折让,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需要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新发票的金额为审计确定后的销售额。比如,原来发票金额10000元,因质量问题等给予对方折让,审计后销售额减少为8000元,此时收回原发票作废,重新开具8000元的发票。此外,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虽然这里说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普通发票,也应按照规定处理发票和销售额的调整,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如果不按照规定处理,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比如多缴纳税款或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未如实申报等。所以,在普通发票已开但审计减少销售额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发票和税务申报事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