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开是否可以注销?

我之前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我想把这张已开的发票注销掉,不知道在法律上允不允许这么操作,也不清楚具体该怎么做,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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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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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管理的法律体系下,对于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常说的不是“注销”,准确的表述是“作废”或者“红冲”,下面分别来解释这两种情况。 如果是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发现错误等需要处理的情况,可以进行发票作废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也就是说,当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符合作废条件时,收回全部联次后可以直接作废处理。 如果发票跨月了,或者已经抄税等不满足直接作废条件的,就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虽然规定表述主要针对专用发票,但原理相同,在需要冲减已开具发票时,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比如企业发现上个月开具的发票金额有误,就需要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原错误发票,再开具正确金额的发票。 总之,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符合相应条件下,是可以通过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等方式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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