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和收到条但对方不承认,法院会怎么判?


在有借条和收到条,但对方不承认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判决。 首先,借条和收到条是重要的书证。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它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收到条则可以证明借款人已经实际收到了借款款项。从法律意义上讲,它们都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书证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法院会对书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其次,法院会考虑借条和收到条的具体内容。比如借条上是否明确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收到条是否能与借条相互印证,确认借款的交付情况。如果借条和收到条的内容清晰、完整,且不存在明显的瑕疵或疑点,那么它们的证明力就相对较强。 此外,法院还可能会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来综合判断。例如,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如果有转账记录能够与借条和收到条上的金额对应,进一步证明借款的交付,那么对债权人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对方仅仅是口头不承认,但没有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来反驳借条和收到条所证明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等。 然而,如果对方提出了合理的抗辩理由,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比如证明借条和收到条是在受胁迫等情况下出具的,法院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以查明事实真相。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借条和收到条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情况,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总之,法院的判决会基于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