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中止审理是否一定要书面形式?
我有个案子在法院审理,最近听说要中止审理,但我只收到了口头通知,没看到书面文件。我想知道法院作出中止审理决定,是不是必须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呢?不书面通知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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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中止审理并不一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该条法律规定了中止审理的情形,但并未明确规定中止审理的通知形式。 在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也规定了中止诉讼的情形,同样没有明确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 从实际操作来看,虽然书面通知具有明确性和可保存性等优点,便于当事人留存证据、了解案件状态。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遇到突发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法院可能会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当事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中止审理。不过,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规范处理,法院后续通常会补充书面的中止审理裁定。 所以,法院作出中止审理不一定必须是书面形式,但为了确保程序的规范和透明,一般都会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口头通知后及时补充书面裁定。当事人如果对中止审理的通知形式或程序存在疑问,可以及时与法院沟通,要求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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