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与名誉权有什么区别?


荣誉权和名誉权都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利,但它们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获得的荣誉称号等荣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你因为某些突出表现获得了如“劳动模范”“优秀员工”等荣誉称号后,你对这个荣誉有占有、使用、维护等权利。而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比如大家对你为人正直、工作能力强的这种社会评价,你就享有维护它不被诋毁的权利。 其次,取得方式不同。荣誉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或组织授予,它是一种积极的、特殊的评价。像获得“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通常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和授予。而名誉权是每个人自出生或者法人成立就自然享有的,不需要经过任何特定程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评价。 再者,权利主体范围有差异。荣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名誉权的主体同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名誉权是每个主体都必然拥有的,而荣誉权并不是每个主体都能获得。 最后,侵权方式也不同。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诋毁他人荣誉等行为。比如没有合法依据就撤销他人的荣誉证书。侵犯名誉权则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等行为,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名誉。比如故意散布虚假信息说某人人品不好。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这些法律条文为荣誉权和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