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姓名权和名誉权到底有啥不同。我之前看到有人因为名字被冒用起了纠纷,还有人因为被人恶意诋毁名誉闹上法庭。我就想知道这两种权利在法律上到底有啥区别,各自有啥特点和保护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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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和名誉权都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简单来讲,就是你可以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也可以按照规定更改名字,并且能够自主使用自己的名字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而名誉权则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不受侵害的权利。通俗地说,就是你的好名声不允许别人随便破坏。 从权利内容来看,姓名权包含命名权、使用权和变更权。命名权就是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未成年人的姓名一般由父母等监护人代为确定;使用权是指公民可以在各种场合使用自己的姓名;变更权则是公民可以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原来的姓名。名誉权的内容主要是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侵害,当他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己的名誉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方式上,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以及冒用他人姓名。比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就是典型的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是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从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两条法律条文分别对姓名权和名誉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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