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绰号侵犯的是名誉权还是姓名权?
我被人起了很难听的绰号,心里特别不舒服。我就想知道,这种起绰号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算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还是姓名权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想弄清楚自己的权益有没有受到侵害,希望懂法律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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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起绰号究竟侵犯的是名誉权还是姓名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名誉权,简单来说,就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关乎一个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而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主要涉及公民对自己姓名的自主决定权和使用权。 判断起绰号的行为侵犯的是哪种权利,关键在于看这个绰号是否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如果起的绰号带有侮辱、诽谤等性质,对他人的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比如给人起“小偷”“骗子”这类明显带有贬损性的绰号,使他人在社会交往中受到异样的眼光和评价,就侵犯了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要是起的绰号并没有损害他人名誉,只是对他人姓名进行了一些调侃、变形,但并未影响他人的社会评价,且没有违背本人意愿强行使用,通常不构成对姓名权和名誉权的侵犯。然而,如果未经他人同意,长期使用该绰号来称呼他人,并且这种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其正常使用自己姓名造成了干扰,那么就可能涉及侵犯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起绰号的行为可能侵犯名誉权,也可能侵犯姓名权,具体要根据绰号的性质、使用方式以及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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